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10日讯(记者 林思凯)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医保,个人应缴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每月174.03元——近日,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推出了这项新举措。
通知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账户,按月核发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我市现有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关规定,到其失业前职工医保参保地的医保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手续。
昨日,记者对新举措实施后,市民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咨询了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
问:新政策何时实施?核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是多长?
答: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核发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即7月1日前,按不低于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门诊医疗补助金;7月1日后改为发放参加职工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门诊医疗补助金不再发放。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仍按我市现有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关规定,到其失业前职工医保参保地的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体可登录福州市医保中心网站(www.fzyb.gov.cn)查询。
问:已接续职工医保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还需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吗?
答:不必,只需在续缴前本人医保缴费农行账户上留有一年缴费金额即可。
问:每月核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多少?
答:与市医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医保费相当,即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每月174.03元。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待遇如何确定?
答:从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待遇,按照参加职工医保有关规定享受住院与门诊医疗费用待遇,不再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了解政策内容?
答:福州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将派发《关于按月核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告知单》。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也可电话咨询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7305712、87305720、8730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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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