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措施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点多线长,涉及面宽,要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创建工作运行活力和有效性、开放性、广泛性、关联性;要立足深化,着眼长远,加大建章立制力度,完善政策法规,促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一、加强机制建设
(一)加强领导体系建设。坚持领导班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文明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把文明创建工作实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强化监督激励机制,完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考评体系,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完善奖优惩劣制度,切实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作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上新台阶上新水平。
(二)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健全完善精神文明创建奖惩机制,实施精神文明创建点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创新公共文明指数测评、行业优质服务指数测评等评价体系,不断增进精神文明创建实效;健全完善各区域、各层面间领导协商交流和对话制度,加强各共建单元间的协同共建;健全完善“七个机制、一个库”建设,不断研究和解决精神文明创建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群众参与机制,牢固树立群众在精神文明创建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对文明创建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吸引群众广泛参与。
二、加强工作队伍素质建设
(一)加强学习型系统建设。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重视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的有机结合,健全和完善常态化的学习培训机制,适时举办文明办主任培训班和创建工作业务培训班,通过集中培训、在职进修、理论研讨、观摩学习、外出考察等方式,不断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执行力和创新力。
(二)加强组织建设。根据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承载内涵不断扩大的新要求,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志愿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网络,培植工作骨干,重点加强和充实县(市、区)文明办队伍,改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