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岂容"标价"?党报批交通肇事"撞伤不如撞死"谬论
http://wmf.fjsen.com 2011-05-24 08:30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从刑法角度看,“撞伤不如撞死”完全不成立
“‘撞伤不如撞死’这一说法,从刑法的角度,是完全不成立的。”贾宇教授告诉记者,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撞死一人或者致三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超载驾驶等6种情形之一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不过,以上规定都以肇事司机‘过失’为前提,如果肇事司机在将受害人撞伤之后,为了消灭证据或者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动机有意辗轧、杀害受伤者,那就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将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判决。”贾宇说。
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兴州说,交通肇事罪不会判死刑,但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将人撞伤后二次将人撞死或恶意伤人致死,即由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主观恶性特别大,社会影响极坏,肇事者通常都会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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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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