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闭幕的福建省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进会明确,全省将重点整治交通陋习。会议还要求,通过媒体、网络、微博等形式,及时曝光一些不作为的地方和单位,曝光违法违规的交通行为。(见4月28日的福州新闻网)
曝光不文明交通陋习,旨在通过这种惩罚方式,让广大市民从中受教育,从而引导广大市民遵守交通规则,格守社会公德,抵制不文明行为,提高文明素质,塑造城市文明形象,无疑是值得称道的。但前提是,如何采取什么办法整治不文明交通陋习,都无权对市民的人身、人格和名誉进行侵害。而今,如果曝光不文明交通陋习,涉及到市民的姓名、照片等个人隐私,就会涉嫌对这些人进行公开示众和羞辱,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既伤害了市民的感情,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毕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以任何羞辱人格的方式去惩治不文明者。就连警方经常运用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宪法》也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何况,不文明市民只违规还没违法呢?
曝光不文明交通陋习,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如果把握不好尺度,就会无形之中侵犯市民的隐私权,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实则是在以“恶”治“恶”,其本身就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严重的,还涉嫌违法。试想,小偷、卖淫女、犯罪嫌疑人、罪犯都不能公开示众和羞辱,怎么能把不文明交通陋习者进行公开示众和羞辱呢?须知,不管是普遍老百姓还是罪犯分子,其人格尊严都受法律保护。即使想显示战果,震慑他人,也不能以“不文明”行为惩治不文明行为;否则,不仅难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反而有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设置人为障碍,后果不言而喻。
其实,我国是一个文明法治国家,凡涉及文明法治的问题都应该通过采取文明办法、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特别是法律应该成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对于乱闯红灯、乱停车辆、乱穿马路、乱扔垃圾者等等,采取“不文明”的惩治手段,实则是一种野蛮粗暴执法行为,与文明法治精神的实质背道而驰。类似这样的“不文明”的招术有时或许有“奇效”,却是以牺牲他人的人格,甚至牺牲法治尊严为代价的。类似这样的事情越多,就越会使整个社会背离文明法治的方向,亵渎了文明与法律,阻碍了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实在是得不偿失。从这个角度上讲,我省要曝光不文明交通陋习者,一定要讲文明。
责任编辑: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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