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开展争创“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的通知
http://wmf.fjsen.com  2011-04-07 16:15:04  来源:文明风
     关于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开展争创

“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明办、红十字会,省直机关文明办:

按照《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各单位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与城乡共建、 结对帮扶困难群众,为和谐海西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积极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社会公益活动的开展,省文明办、省红十字会将联合组织开展争创“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涵,开展争创“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活动,进一步“倡行公益,凝聚爱心,传播文明,促进和谐”,是落实《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汇聚人道爱心力量、引领爱心公益善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基本条件
    ()积极传播爱心公益理念, 自觉参与所在地文明办和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公益宣传活动

()遵纪守法好,社会责任感强,公益善行记录突出,或获得“福建省红十字人道铜质奖章”以上的单位;

()成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或20%以上的员工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有建“博爱(爱心)超市”或设立“爱心互助金”、捐款箱等捐助平台,爱心公益捐助成效明显;

()单位业绩好,安全无事故,员工和睦佳,好人好事多,群众口碑好。

  三、表彰与组织保障

(一)省、设区市、县(市、区)级“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由同级文明办、红十字会共同授予,与创建文明单位同步实施,每三年为一届。争创“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工作,不下指标,不搞达标评比,自愿申报。凡申报上一级 “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的,须获得本级“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后方可申请。

(二)按照《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七点“省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每年应至少结对帮扶所在地的特困群众家庭3户,每户帮扶资金不少于3000元,并签订帮扶协议书,原则上每户帮扶3年”的要求各省级以上文明单位要认真开展“结对帮扶济困”活动,并作为新一届省级以上文明单位考评的主要内容。“结对帮扶济困”活动的资金可以捐赠名义支出,由红十字会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并据此享受国家财政部、税务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优惠政策。

(三)各级文明办和红十字会要以“倡行公益,凝聚爱心,传播文明,促进和谐”为主题,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丰富爱心公益内涵,不断完善形式,健全机制,广泛组织开展各种爱心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应通过媒体予以大力宣传,以扩大社会影响,激励社会各界争创“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热情,提高 “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四)为保证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省文明办和省红十字会联合成立福建省争创 “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活动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红十字会。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活动组织实施。

 

附件:福建省争创 “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活动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福建省文明办     福建省红十字会 

 

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附件:

 

福建省争创 “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

活动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总 顾 问:何少川 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

省红十字会高级顾问

   :     省委常委、副省长、省红十字会会长

常务副主任: 马照南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

黄毅敏  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党组书记

    :张    省文明办常务副主任

夏善国  省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

郑卫华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党组成员

    省广播影视集团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杨华明  省红十字会秘书长、党组成员

      员:叶向平  省文明办创建处处长              

张建林  省红十字会副秘书长、党组成员

严金铭  省直机关党工委文明办主任

    福建日报社经济文教部主任

蒋安民  省广播影视集团总编室常务副主任

 

 

 

 

 

 

 

 

 

 

 

 

 

 

 

 

 

 

 

 

 

 

 

 


责任编辑: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