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者协会章程
http://wmf.fjsen.com  2011-03-21 16:53:13  来源:福建省志愿者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荣誉会长、特邀副会长和顾问的聘请;

(八)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任期5年,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受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对外可代表本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