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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更要细化社会担当
http://wmf.fjsen.com 2011-03-15 10:5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我来说两句

从伦理道德上说,《礼记》有言:孝,德之始也。子女常回家看看,给父母精神慰藉,这归属道德范畴。道德可以协调得更好的事,如果用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来处置,非但是一种社会道德滑波,而且无益于化解矛盾,提升个体修养和社会文明度。试想即便法律裁决子女应在何时回家看望老人、问候老人,受法律约束后的回家问候还自然,不变味吗?这还是精神赡养吗?两代人的情感隔阂是变大还是缩小呢?法律是在给老人精神慰藉,还是精神伤害呢?因此,笔者以为,把常回家看看道德问题立法是不靠谱的。

与其在常回家看看上立法,毋宁在细化社会担当上多下工夫。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说:“由于现在家庭结构小型化的变化,两个年轻人养四个老人,子女在赡养老人方面确实有些是力不能及,从这种情况来看,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日益需要社会的帮助。”诚如斯言,儿女并非没有精神赡养之心,而是缺乏支撑赡养的物质基础,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他们赡养任务太沉重,子女无力赡养父母。《中国青年报》曾就赡养父母对80后进行调查,结果显示:99%都确定自己无法赡养自己的父母,其中,有一半以上的80后还需要父母进行资助。

基于此,我们应该明白:赡养老人不是一个单纯的孝顺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既然是社会问题,政府就该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再说,老人曾经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晚年的他们有权益分享社会财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当务之急,怎么给农村老人提供基本养老金,怎么均衡发展养老事业,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老人如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如何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如何建立优质养老护理服务队伍,如何健全社区养老组织,如何发展民间志愿者队伍,这些都要立法给予细化、实化、精化。

责任编辑: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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