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同样亟须法律严惩。毋庸讳言,遍观现实,法律对买方的惩处不够给力,甚至过于仁慈。如此一来,买方市场就方兴未艾,愈演愈烈。正是因为买方市场的存在,才蛊惑着大量不法分子汲汲于拐卖妇女儿童。
需要提及的是,买方收买儿童一般有两大用途,一是传宗接代,一是逼迫乞讨。无论哪一种,都于法不容,后一种显然更恶劣,有的买方十分残忍,为了更大程度地让收买的儿童达到乞讨效果,不惜虐残儿童。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就算是亲生子女,如果父母对残疾人或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采取胁迫手段组织其乞讨,就严重侵害了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强迫乞讨罪,必须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强迫残疾儿童乞讨应该获刑,故意制造儿童残疾,且强迫儿童乞讨,难道不更应严惩吗?
对不作为的警方以及相关部门亦应问责。不少被拐孩子的父母反映,当他们报警时,警方往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往往错过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的良机。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要求儿童、少女失踪就立即立案,迅速出警,但没有确立不立即立案的问责措施,就为一些警方不立即立案埋下了伏笔。当然,不少警方不作为也事出有因,因为打拐既需大笔经费,也需大量警力,如何确保警力到位、经费到位,需要国家统筹安排。
此外,《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皆明确了政府部门应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为何大街小巷上充斥着儿童乞讨现象?为何相关部门等到网友拍照举报了才开始行动?“不告不理”甚至“告也不理”,这凸显出了相关部门的尸位素餐。
哲人说过:“时间是个玩跳棋的儿童,王权执掌在儿童手中。”让儿童免予恐惧、免予侵犯、免予危险,免予被拐卖,这是我们必须直面的沉重命题。打拐,亟须法律利剑给力,剑指所向,人贩子才会收敛,买方才会忌惮,政府部门更应有所担当。(评论员 王石川)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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