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强暴法律很无奈 多数无法治罪或赔偿了事
专家说法
《刑法》不改案件不断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不改,案件不断。因此,我认为应增加 “侮辱儿童”等刑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倘若行为人猥亵的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那么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强制侮辱的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就会发生定性上的困难,无法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既不可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来处理,也不能按照猥亵儿童罪来处理。
所以,如果行为人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的意图而在非公然状态下强制侮辱幼女或男童,那么处理就会非常困难。应当说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因此,只要在立法中增加“侮辱儿童”的规定,上述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男子也完全可能成为被猥亵、侮辱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再排除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强制猥亵、侮辱的权利的保护,就不妥当。因此,应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妇女”修改为“他人”,相应将罪名确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这样,通过对立法作微小的修改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实践的需求,将长期以来游离于刑法之外的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强制猥亵、侮辱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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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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