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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灭犯罪不灭亲情
http://wmf.fjsen.com 2010-12-30 10:57   来源:沈阳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新京报》12月29日报道)

疑犯被“大义灭亲”不算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甫一公布,立刻引发社会争议。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提出,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司法探索,也是一个“一招多赢”的制度设计。首先,肯定和积极鼓励“大义灭亲”既是对社会与积极行为的一种鼓励,更是一种相对积极的补充和完善;其次,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全社会成员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的目标,这一规定的提出,实际上是动员全社会共同预防和医治犯罪的一种方法,是对专门的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必要补充;最后,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这一规定的确立,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使被告人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多了一种可能。因此,解读最高法院肯定和积极鼓励“大义灭亲”切莫太偏激。

从动机上来说,我们每个社会公民都有举报犯罪行为的义务。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孤立的法律手段或者道德手段都难以较好地调控社会。因此,法治社会绝不能过度强调“亲亲相隐”。其实,即使是古代的亲亲相隐,也只能局限于一些很轻的犯罪,而不是重罪。也就是说,如果笼统地将个人价值倒置于社会价值之上,就会不可避免地陷入意识领域的怪圈,从而使法律的公正性泯灭,更有甚者将会导致法律价值的异化。所以,笔者以为最高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将“大义灭亲”纳入亲属的立功的范畴,属于更人性的“鼓励揭发”,不但使刑事司法更严谨、更科学、更理性,而且也有利于国家和公民个人。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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