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腐败案特别是“前腐后继”现象时有发生,不仅表明该领域权力制约机制的严重缺失,而且还意味着该领域内腐败机制的形成
湖南省耒阳市矿征办腐败窝案涉案人数众多,但与一些重大群体腐败案件相比,还是“颇有不如”。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群体腐败现象令人惊叹。”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林喆介绍,近年来的重大集体腐败案件包括:
2000年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一审公开审判,14人被判处死刑,其中有4名是厅级干部;有1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有2人是厅级干部;其余5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6年湖南省郴州市腐败窝案: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国土矿管局党组书记及20多名民营企业家相继被查,该案波及当地党政干部、商界人士158人。
2006年上海市社保案:涉及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社保局局长、宝山区区长、国企董事长等政界、商界几十人。
“在群体性的牟利活动中,看起来公权力的运作不是单纯为个人牟利,但是事实上,在群体联合作案的情况下,群体获得的利益最后总是能分摊到其中每一位个体成员身上,个体因在组织中发挥的作用而最终分享到组织‘赢利’的一汤半勺。就在散兵状态中作案的个体而言,虽然他没有加入团伙或依靠集体的力量,而只是单枪匹马地悄悄在某一领域获利,但他却因整个群体腐败所烘托的风气而获得了一种安全作案的环境,他可能并未卷入某一案件之中,却很可能在清查这一案件时被牵连出。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林喆说。
林喆认为,“泥”的不断出现,特别是“前腐后继”现象多发,造成某个地区或部门腐败现象“颇为严重”的视觉,这不仅表明该领域权力制约机制的严重缺失,而且还意味着该领域内腐败机制的形成。
“集体腐败比个人腐败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对一个政权来说,百姓的信任是和谐发展的基础,而腐败是一种无形且能量极大的内蚀力、破坏力。与个人腐败相比,集体腐败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更重要的是会产生更严重的政治腐蚀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说。
责任编辑:金婷 |
- 2010-11-17“腐败书记微博”是真是假须有个交代
- 2010-11-17揭开公安局长“腐败日记”迷雾
- 2010-11-16超7成人支持“高考+面试”招生模式 又担心腐败
- 2010-11-03城厢区“预防腐败网站”成为群众“贴心网”
- 2010-10-21“坐牢补偿费” 这种腐败新动向叫“权力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