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检察院推行“三项制度” 深化失足未成年人教育
近年来,邵武市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突出的现象,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各项制度,寓情以教,将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设立“专人办案”制度。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智发育普遍不健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制观念普遍淡薄,犯罪后在心态上往往表现为恐惧、畏罪,对身边的人充满敌意,不愿与人沟通,有的抱着无所谓、自暴自弃的态度,有的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百般狡辩。针对这些问题市检察院积极研究对策,发挥女检察官特有的耐心、细致、亲切等优势,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类案件,同时结合未成年犯罪的特点,把感化教育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起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落实“品行调查”制度。利用“148”建立起来的法律服务平台,在审查批捕阶段委托“148”遍布各乡村的特点,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状况、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深入调查,形成初步的品行调查报告,并以此作为办案工作的参考,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感化,在此基础上要求承办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所在学校或社区有关人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被害人见面,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结合品行调查报告,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
三是探索“不捕直诉”制度。由于羁押场所人员复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受羁押期间极易遭受不良影响,导致“二次污染”,为避免长期羁押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造成更多负面心理影响,切实维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根据高检院轻缓刑事政策的精神,探索适用“不捕直诉”制度,对于能保证及时到案,且能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6种对象,尽量作不捕直诉,并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通知精神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促进未成年人维权岗工作的有序开展。(邵武市文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