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今后,漳州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人员将获得专项救助。这是日前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救助对象
笔者了解到,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以下两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不含1~6级残疾军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二代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以及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救助办法
根据《办法》中规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含6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60%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封顶线由各县(市、区)制定,但不得低于10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
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低保对象由本人申请,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1000—3000元的医前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金额后,剩余部分按60%给予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发给100—200元门诊救助金,用于日常门诊和购药。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各地可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再次给予救助。
此外,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将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仍有困难的,个人负担费用可报销部分按30%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封顶线由各县(市、区)制定,但不得低于5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对患有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城镇基本医疗和新农合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按3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在年住院救助封顶线的70%以内确定。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确定。(芗城区文明办陈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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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