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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权力打击言论自由的恶劣标本
http://wmf.fjsen.com 2010-09-02 17:08  潘洪其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在人们的印象中,以往无论是记者的新闻作品引起有关方面的不满,或者作家的文艺作品被人“对号入座”,如果引起法律诉讼,原告一般都是以名誉权、隐私权受损为由,提出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诉求。然而,近些年来,一些权势人物特别是公权机关,动用权力对记者、作家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日渐增多,有关方面为记者和作家罗织的罪名,从“诽谤”、“受贿”、“诈骗”、“泄密”到“敲诈勒索”、“损害公司商业信誉”、“非法经营”等等,不一而足。新闻记者为履行舆论监督职能面临的风险,以及作家为创作文艺作品面临的风险,正在从前些年的民事诉讼上升为刑事惩罚,从吃一般官司上升为牢狱之灾。

在一些权势人物看来,只要能先采取协查、拘传、逮捕等手段控制记者、作家的人身自由,就一定能成功将其陷入刑事犯罪——用武汉江岸区检察院某负责人的话说,传唤记者姚某暂时没有证据,找到他以后就能找到证据。当然,如果他们未能及时将记者、作家“捕获”,事情一旦闹大,在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其他压力之下,有时他们也会功亏一篑,非但不能如愿实施打击报复,反而可能使自己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就像派警察进京抓记者未成、后被免职处理的原辽宁西丰县县委书记那样。

渭南警方以所谓“非法经营罪”进京抓捕作家,炮制出了又一个权力打击言论自由的恶劣案例。社会舆论应当高度关注这起事件,不能坐视有关方面酿下又一起公民“因言获罪”的悲剧。从长远计,还需要大力推动新闻管理和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新闻法治”和“文化法治”所需的社会政治环境,全面、完整地落实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保障公民对于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严惩各种滥用权力打击言论自由的行为。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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