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一)环境卫生
1.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行为;
2.实行垃圾袋装,并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袋装垃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放置在门内;
3.维护门前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洁净、完好,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
4.不得在责任区路面从事清洗、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或绿地内。
(二)立面整洁
1.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炉口、油烟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2.沿街建筑物顶部、阳台上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设置的遮阳篷帐(遮阳伞)应当清洁完好;
3.沿街招牌和夜景灯光应当按照规定批准后设置,并保持规范整洁。
(三)门前有序
1.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排放,不准随意占道停放;
2.不得占用道路从事摆摊设点、乱堆乱放、设置告示牌、宣传促销、散发广告等生产经营活动;
3.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将“门前三包”责任书张贴或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辖区各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评比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日检查、周评比”工作机制。
各区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力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达到规定要求之一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对个人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责任人年度内两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由市容管理部门按照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管理单位挂牌警示、并在媒体上曝光。
责任人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由市容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管理等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尽职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督促的;
(二)违法批准管理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四)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县(市)的城镇道路两侧“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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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