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提高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东南网8月18日讯(本网记者 王霜娥)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通知,根据省属公办幼儿园等级和拨款性质不同,分类别调整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收费标准,最高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月可提高120元。
具体为:省属公办幼儿园属财政核拨经费的,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80元/生·月;属财政核补经费的,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90元/生·月;属自收自支的,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生·月;小小班收费标准在上述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在幼儿园开学前一次性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此外,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该收费标准从今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此前入园的幼儿教育保育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省直各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所属幼儿园的等级和财政拨款情况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并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责任编辑:陈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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