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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三俗” 经营者的责任要强化
http://wmf.fjsen.com 2010-08-17 09:38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因此,反对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各级政府责无旁贷。政府严格依法办事,非但不是一种干扰互联网络经营的行为,反而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支持互联网事业快速发展,但这不意味着容忍互联网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出现。在事关公共利益方面,政府决不应该手软。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我国法律不仅赋予了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而且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互联网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之所以呈现泛滥的趋势,根本原因在于部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认为在网络上有更大的自由和空间,可以规避政府的监管,在经营策略上采取一种“打擦边球”模式,不断挑战法律的底线。为了追求所谓点击率,部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把一些庸俗、低俗和媚俗的信息刊登在互联网上;为了制造热点话题,把一些侮辱诽谤性内容长期保留在互联网站上。凡此种种,充分说明一些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了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早已将国家的法律置于脑后。如果不加强监管,那么,互联网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还会继续泛滥。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互联网传播基本法,我国的互联网传播法应当赋予互联网用户和被侵权人向政府监督机构或司法机构申请关闭网站或者删除、屏蔽侵权和有害信息的权利。同时赋予司法机关或者政府机关在接到互联网用户和被侵权人的投诉或者申请之后,在法定的工作日责令网站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力,而对侵权情节严重,且拒不删除侵权或有害信息的,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有权对网站进行关闭。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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