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三俗” 经营者的责任要强化
http://wmf.fjsen.com 2010-08-17 09:38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互联网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期各媒体对网络“三俗”进行了广泛的报道。部分学者认为,反对低俗、庸俗和媚俗现象必须充分照顾到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不能以道德的批判干扰甚至阻挠多元化社会的形成,政府应当处于中立状态,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信息传播有自身的规律,互联网信息之所以能够广泛流传,就是因为它有广泛的接受者,为公众所喜闻乐见,如果为了限制某些信息而采取强制手段,那么,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反弹。
诚然,从表面上来看,所谓低俗、庸俗和媚俗似乎是一个道德现象。但是,在一个法制社会,不道德的行为是不可能不受约束的,不道德的言论也是不可能不被监管的。如果把反对低级趣味看作是一种社会道德整肃,或者把禁止违法信息看作是“道德一律”,那么,就是不了解现代民主法制社会的真谛。我国现行法律早已将社会公德纳入到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宪法提倡社会主义公德,民法通则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把道德与法律截然对立,打着维护道德多元化的旗帜,公然排斥国家监管的做法,不仅无知,且是违法。
具体来看,三俗的危害绝对不只是品味低下,而是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包括侵权行为法在内的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从现实情况不难发现,网络上那种为了满足少数人低级趣味的信息资讯以及音视频,大都是建立在偷拍偷录的基础上,如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不仅是侵权人,相关网站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也会同样受到处罚;与此同时,还有一些行为看起来是所谓个人价值观自由选择的问题,并不违法,实际上却是挑战社会存在所必须的道德底线,冲击着法律法规存在、适用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法规的价值取向严重不符,从长远来看,更是对法治的一种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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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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