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既突出重点,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党纪处分作了规定,又对与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违纪行为党纪处分作了规定,从而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解释》深入总结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明确了所应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鉴于无视中央要求和党的纪律规定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解释》作出严厉的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为了挽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解释》第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与执行《解释》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审核审批部门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要高度重视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及时曝光,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做好典型案件的剖析工作,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积极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立防范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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