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卫生事业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 国家津贴不纳入
http://wmf.fjsen.com 2010-06-27 14:15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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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讯 (驻榕记者 张小燕)福建省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拉开帷幕。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此举将有助于贯彻全省卫生体制改革,有助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将得到保障和改善。
省政府明确,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绩效工资分基础和奖励两部分
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各单位需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实施绩效工资后,单位员工的工资将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部分在绩效工资中占6-7成,包括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三项,按月发放。
绩效工资的奖励性部分则是单位员工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的反映,在绩效工资中约占3-4成。省公务员局等部门明确,这部分工资按照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地市、县(区)将根据实际确定奖励性部分的综合考核目标和考核奖励项目,具体标准由各自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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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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