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7月起施行 医疗过错可申精神赔偿
http://wmf.fjsen.com 2010-06-09 09:23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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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医院可“擅自”抢救
新闻事件: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肖志军(自称李丽云丈夫)陪同下到北京朝阳医院就诊。院方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准备进行剖宫产手术。因肖志军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拒绝手术”,手术未能进行。当晚,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亡。
事后,李丽云的父母认为医院对李丽云之死负有责任,索赔121万多元。医院认为,因肖志军拒绝,手术未能进行,李丽云的死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朝阳医院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丽云父母上诉,今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律师解读:这一规定表明,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作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有了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李丽云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
徐律师同时认为,医院的“紧急救治权”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并不能滥用。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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