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7月起施行 医疗过错可申精神赔偿
http://wmf.fjsen.com 2010-06-09 09:23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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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提供病历推定过错
新闻事件:2005年11 月1日,家住上海的沈女士因呕吐到医院就诊。医院对其进行禁食、补液、抗炎等治疗。住院期间,由于每日排液量明显大于补液量,沈女士出现口渴、嘴唇开裂、脱皮屑等症状。同月10日,沈女士死亡。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称,沈女士中枢性感染待查、感染部位性质待查。
沈女士丈夫在委托相关机构尸检后,将医院告上法庭,理由是,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漏诊、贻误救治。
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发现,医院提供的材料缺少记载病史的内容。法院审理查明,医院提供的是已经涂改过的死者病历。
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当患者有损害发生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律师解读: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性证据。病历的控制权在医疗机构,患者或家属获得原始的并且对自己有利的病历非常困难。近年来,在医患纠纷中,医院利用其特有的技术专长、代患者保管病历的便利,拒绝提供病历或涂改病历的事情时有发生。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在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或者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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