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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不公开 政治文明的钉子户
http://wmf.fjsen.com 2010-05-05 17:05   来源:华商报    我来说两句

《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都应当公开。公务接待费属于公帑,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公款多吃喝一点、接待超标一点,民生福祉就可能受损一点,所以,公务接待费显然非常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开范围。此外,刚刚修订的《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即使按最上限的“绝密”比照,公务接待费的寿命早已超过30年了,这笔费用的开支明细也该进入自动解密期了。

无论从共和国60年的发展轨迹,还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轨迹看,法治是国家与民族文明演进的主线之一,法治不仅要“治”广大公民遵纪守法、尊崇法律、培养公民精神,更要“治”政府、公权遵纪守法、敬畏法律、尊重民权。公务接待费的确在很大程度上维系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但也藏匿着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贪污挪用等种种腐败行径,所以,“公务接待费不公开”这一法治建设、政治文明建设道路上的钉子户,到了该“依法拆迁”的时候了,让公开产生的力量来对公务接待费激浊扬清,留下好的祛除坏的。

对它们的“拆迁”,不宜一刀切式地强行拆迁,可是起码应该像部委晒账单一样,由全国人大定个时间表,“逼”着政府部门自行拆迁,可以循序渐进,但不能再抱着猴年马月的“国家机密”当挡箭牌了。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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