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电动车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四城区上牌点确定
细则有变:
参考市民建议做出数处修改
根据市民建议,《办法》还作了十几处修改。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四大变化。
变化1: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不能报牌
之前本报记者调查,曾有电动车修理店提出,部分功率低的超标电摩经过改造,比如加装脚踏板和限速器,可以使其符合99国标的技术参数。此次《办法》规定禁止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对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报牌。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变化2:主要卡住设计时速
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引用99国标“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还规定“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此后的市民讨论中,对后者颇多意见,认为15公里的时速太慢,而且很难测定,没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办法》中,不再限制行驶速度的上限,只保留99国标对最高设计时速的规定。
变化3:丢车后只要出示身份证即可补牌
电动车上牌纳入统一管理,就必然面临一个问题:丢了怎么办?《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电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车主人要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以及电动车合格证明、来历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办。《办法》大大简化了这项手续,只要求电动车主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就可以补办号牌和行驶证。
变化4:《办法》适用区域缩至五城区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新公布的《办法》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只限于“本市五城区”,而与市区外六县二市无关。
责任编辑:陈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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