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电动车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四城区上牌点确定
电摩骑行机动车道现象很普遍
核心提示:备受福州市民关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敲定了。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4月18日讯(本网记者 阙文龙 张伟练仁 福黄珊/文 毛朝青/图)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今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0年4月16日发布,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福州五城区内,只有符合现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GB17761-1999)(以下简称99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才予以登记报牌。其余的超标电动车,拟从今年起禁止在市区部分主次干道行驶,通过三年时间过渡,使其退出市区道路行驶。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目前四城区已拟定报牌地点,马尾区待定。
【新规解读】
原则不变:
是否超标仍以“99国标”为准
据福州市政府法制办介绍,3月29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媒体上公布后,截至4月8日,共收到2300多位市民提交的约5000多条意见或建议。
福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已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各地只能遵照执行,无权擅自调整。具体而言,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办法》还规定,现行电动自行车标准今后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陈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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