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棚户区拆迁补偿政策出台 就地安置实行拆一补一不补差价
提高补偿标准 鼓励货币补偿
《意见》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做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规定。对实行实物安置的,坚持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实行“拆一补一、不补差价”,即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差价。
而异地安置的,按照区位等级差增加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当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此外,鼓励货币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货币补偿标准,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在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
财政资金扶持 可给贷款贴息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是《意见》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安排上,向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倾斜。
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根据《意见》,省级财政要以奖代补方式,对棚户区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的资金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片区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而市、县政府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免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
责任编辑:陈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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