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涤宇:救助见义勇为者不宜成法定义务
http://wmf.fjsen.com 2010-04-07 09:03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医疗、抚恤等费用:如何保障?
为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关键是要为其医疗和抚恤等提供一套完整的保障机制。为此,草案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及时救治见义勇为者的义务,并就医疗、抚恤费用的解决,规定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和政府承担的顺序。
在第一次审议时,有委员认为应加强医疗机构的救治义务,建议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增加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规定。但也有委员认为,见义勇为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奖励和保护应当由政府来负责。而且,在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财物处于危险状态,政府来不及救助时,见义勇为人员其实是在协助政府履行其职责。所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遭受的损害,在不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时,理应由政府来“买单”。据此,政府不应将其义务转嫁给医疗单位(即使只是垫付)或见义勇为者的工作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抚恤等费用应采取财政兜底的原则。
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讨论和修改,条例未采纳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的建议,但规定了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医疗费,并保留了见义勇为者的工作单位对医疗、抚恤等费用的支付义务,明确了政府的补足义务。(记者 白龙)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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