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管理滞后
高院院长提实名制四大理由
网络用户在开立博客、论坛发帖、网络游戏时,将身份信息提供给网络管理者,网络管理者对网络用户的身份及IP地址进行后台验证、管理———安东认为这种“后台实名制”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安东说,在网络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和组织通过炒作社会热点,制造“注水民意”,干预司法审判;一些网民在一些个案的审理过程中,道听途说,无端揣测,妄加评论,混淆视听,妨碍了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更有甚者,利用网络大肆散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通过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发布虚假、有害信息,规范网络行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实行网络实名制,提高网络信息来源的确定性,不仅可以有效降低网络犯罪的追惩成本,还可以堵塞网络漏洞,有效防止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网络诽谤、“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行为在所谓网络自由的庇护下有恃无恐,严重损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安东举例说,2009年的河北“艾滋女”网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给当事人闫德利及网帖中涉及的三百余人的精神造成巨大损害。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予以了明确,但在网络匿名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屏蔽、删除网络侵权信息仅能防止影响扩大,却难以有效追惩网络侵权者,从源头上防止网络侵权的发生。实行网络实名制,从网络主体入手加强管理,让网络言论和网络行为被规制在有序、理性和合法的范围内,能够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网络以其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等特征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匿名造成的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导致色情、暴力等不良低俗信息和谣言、诽谤等虚假有害信息在网络世界泛滥,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巨大危害。安东认为,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有效加强信息源头治理,减少网络色情、暴力等虚假有害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为文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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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