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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首部《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应有偿使用
http://wmf.fjsen.com 2010-03-01 07:59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岛主”身份:依法申请循规划开发

由于法律权属不明,近年来一些沿海地区开始允许民间投资者开发无居民海岛,甚至兴起一股“岛主热”。《海岛保护法》确认了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国家,要求“岛主”身份必须依法申请,而开发利用海岛则要符合海岛开发保护规划。

潘志敏表示,《海岛保护法》允许人们依法开发、合理利用海岛,但对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作出了不同规定。今后,福建省有居民海岛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城乡、环保等多个部门实行协调管理;无居民海岛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因此,合法开发、建设无居民海岛,要依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要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法律规定。潘志敏解释说:“这意味着,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都不能再私自占有、出让、买卖无居民海岛。”

破坏生态: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海岛保护法》对各类海岛的生态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今后有居民海岛要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保护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对未经批准破坏生态的建筑物或设施,要依法拆除并组织修复;无居民海岛确定为旅游用途的,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养殖性活动,对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要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无害化处理;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用途海岛要实行特别保护,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等。


责任编辑: 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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