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志愿服务活动工作规程
1、组织协调规程
根据省文明委《福建省贯彻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参照成立由文明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研究制定本地区志愿服务活动总体规划;文明办根据总体规划,对志愿服务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目标任务分工;各有关部门根据目标任务分工,研究提出具体活动项目,并依托本系统的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文明办建立工作例会、信息报送、督促检查等制度,了解掌握活动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各项任务落实;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纳入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指标。
2、志愿者招募规程
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工作。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利用信函、电话、网络和现场报名等方式接受群众申请;采取适当方式对报名者进行审核,并择优录用;根据志愿者的意愿和特长合理安排服务时间和服务任务,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有效衔接。
3、志愿者注册规程
依托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成立全省性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负责本系统志愿者注册工作。建立志愿者注册登记卡,记录志愿者的基本信息和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向志愿者发放注册志愿者身份证明,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志愿者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文明办;各市、县、区文明办把注册志愿者按服务领域、服务专业、服务地域进行分类,建立志愿服务人才库,并将信息反馈给志愿者所在单位或社区;省文明办依托文明风网站建立全省志愿服务网上信息系统,与各设区市文明办和各有关部门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进行链接,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整合全省志愿服务人才。
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