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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舆论监督不能吹毛求疵
http://wmf.fjsen.com 2010-01-08 14:41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强调指出,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充分发挥媒体凝聚力量、推动工作的积极作用。联系到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在面对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是舆论批评时,进退失据,举止失措,动辄以刑罚处之的态度,李长春同志的讲话的确值得我们去认真体会。新闻舆论有其自身的规律,权力者应该如何在把握新闻规律的前提下,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如何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如何让新闻媒体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又当如何以法律规范新闻舆论监督,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舆论批评,其前提是承认公众对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公共事务,包括政府事务、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的各种活动以及文化艺术作品、科学成果、公共娱乐、广告等,任何个人和媒体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都有自由评论的权利,包括发表批评文章、读者来信、分析性新闻评论等。而舆论批评的前提是,批评的事项必须与公共利益或者公众人物有关,并且有可靠的消息来源,立场应当公正,没有恶意。具备以上这几点,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评论,也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而被批评的人,根据他们从事工作的性质,可以是官员、作家、剧作家、演员、运动员、批评家等。

舆论批评原则体现在舆论和公民人格权之间,对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批评予以优先保护,换句话说,宁可让某些公众人物因一些可能不实的批评偶尔受到轻微的伤害,也不能让公众因为害怕吃官司而不敢就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舆论批评”的原则,但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中,反映的问题真实和没有侮辱人格的内容两项条件,既是对新闻批评的规范,也是对舆论批评的规范。按照司法解释体现的原则,评论只要是有真实的事实依据的,不侮辱他人的,就不认为是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公众人物”(包括官员、国企高管、影视明星、知名学者等)应受到尽可能多的舆论监督,因为官员、人民代表、法官、警察等代表并行使国家权力,而这些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其权力行使应当受到尽可能多的舆论监督;影视体育明星、著名的经济学家、法学家、科学家等公众人物都享有社会给予的信任,甚至对国家政策与法律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当然也应受到更多的舆论监督。在媒体对他们进行报道、评论时,新闻舆论应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包括有更大的、无侵权责任的“言论失实”空间。

新闻舆论监督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我们国家虽然有了比较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所起的作用还很难尽如人意。作为外部监督机制的舆论监督,其固有的快速、及时、全面、高效等的优势,使其作用日益显现。所以,我们将舆论监督当作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利来看待。事实上,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政治生活中的纠偏作用也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即使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有一些枝节性偏差,法律仍应从保障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出发,保护舆论监督,以形成健康、公正的舆论环境,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王润海)


责任编辑: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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