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保障机制,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设立各级志愿服务专项基金。
从国际上看,志愿服务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资助、项目经费、政策支持、企业公民投入和社会捐赠五个方面。由于志愿服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投入更应是志愿服务的最主要经费来源。从已有的实践来看,共青团中央所属的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每年经费的40%是由政府提供的;深圳市为支持义工联合会的日常工作,除给4个固定编制外,每年还提供活动经费40万元;杭州市志愿者协会80%的经费是由政府财政给予开支;香港义务工作发展局经费的40%是由香港特区政府提供的;北京市志愿者协会、重庆市志愿者总会、成都市志愿者协会、广州市义工联合会和嘉兴市志愿者协会的经费的60%也是由政府提供的。但总体而言,我国目前还有相当一步分地区、行业的志愿者服务仍然缺乏固定、充足的经费来源。针对这种状况,应推进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募集为主要来源、志愿者组织所在行业为依托、商业性途径筹集为主要形式的志愿服务投入机制。建议设立省、市、县三级志愿服务专项基金,引导经费从文化基金中划拨;同时由各级财政按照辖区内人均一定数额,设立志愿服务活动专项经费,纳入志愿服务专项基金。各级志愿服务协调小组负责基金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除直接拨款、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外,政府还可考虑采取减免税、允许志愿组织直接向社会募捐等政策调整的方式来缓解志愿服务资金不足的问题。
(2)建立志愿服务法规体系。
近几年,各地方开展志愿服务立法工作方兴未艾,制定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及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已是大势所趋。志愿服务立法着重解决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对志愿服务进行界定,以便与强制性的服务、收取报酬的服务、家庭成员间的服务相区别;二是明确志愿服务和志愿组织的非营利性质,任何志愿者、志愿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三是明确志愿组织的独立地位,保障志愿组织在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发展会员等方面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四是明确公民有参加志愿服务的义务,对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学生等群体参加志愿服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五是明确志愿者、服务对象、志愿组织三方的法律关系,建立三方之间纠纷的解决机制;六是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服务的伦理守则,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同时也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如志愿者的学习、生活、工作、劳动保护、人身保险、医疗等相关保障;七是明确志愿服务的奖惩规定,将鼓励志愿服务的制度和措施法律化;八是有关志愿服务经费筹措、捐赠优惠和管理运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