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建立统筹协调体制,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导。
根据志愿服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尽快建立相关机构和组织。
(1)成立各级志愿服务活动领导和协调机构。
在各级文明委的领导下,成立由文明办牵头,民政、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和老龄办共同参加的跨行业、跨领域、跨年龄段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明确志愿服务作为各级文明办的一项新职能,为志愿服务协调小组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对专职工作人员不必沿袭行政体制的办法定编定岗,而应尝试一定的组织创新,以事业化发展为导向。学习借鉴已经建立志愿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或领导协调机制地区的经验和模式,通过申请增加事业编制的方式,为省级和市级协调小组配备2-3名,为区、县级协调小组配备1-2名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或自筹自支的专职工作人员。对于确实无法配备专职事业性工作人员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也可从设立的各级志愿服务基金中支付。对于无法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基层单位,由相关工作人员兼职完成相关领导及协调工作,但切忌给基层工作人员造成负担。协调小组每年发布志愿服务项目指导,并掌握政府的资助资金,进行项目公开招标,同时对志愿组织的服务进行监督、评估。
(2)建立联系和吸纳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的各级志愿者协会。
通过大力加强志愿者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协会专门工作机构,强化协会理事会建设,完善协会组织网络,积极推动各级志愿者协会的社会化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联系、吸纳、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上的作用。加强协会与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国际志愿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吸纳运行规范的民间志愿者组织、公益类自组织等加入协会。按照有关社团管理规定,积极探索在不同行业、系统、单位以及街道社区建立协会分支机构,引导社会资源向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倾斜,着力促进基层志愿者组织的发育和壮大,增强基层组织的活力。逐渐减少志愿者服务活动对行政主管部门、官方团体的依赖,实现社会化的转型和社会资源的整合。
(3)成立各级志愿者管理服务中心。
志愿者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一是负责志愿者招募、注册、登记和志愿服务的认定、统计、激励的管理;二是对辖区内各志愿者协会、专业委员会在本区域、本系统内开展大型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并加强日常指导;三是负责志愿者网站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接受各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信息,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级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者的信息服务;四是负责辖区内各志愿者协会、专业委员会志愿服务项目经费的申请管理工作,并监督志愿者组织对活动经费的运作和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