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在转让合同的付款期限上公然列明,李某公司先期付款给安隆公司作交付土地出让金。而按照刑法的规定,在没有交足出让金、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转让土地,即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而刘有贵正是在没有交纳完土地出让金、没有正式获得土地证,也没有进行任何开发的情况下,与李某的公司以每亩11.5万元的价格,签订了151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总额达1.725亿余元!
至2003年6月27日,刘有贵的安隆公司就收到了土地转让款8300万元。这个公司从此有钱了。刘有贵靠这笔钱,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有了用于其他投资的资金。
虽说巨款落进了口袋,但因为2003年是土地价格飙升的一年,每亩11.5万元的价格让刘有贵觉得有点吃亏。当年年底,刘有贵找到尚欠8000多万土地转让款的李某要钱,恰逢李某资金周转困难,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李某答应退还764亩土地给刘有贵。这样,刘有贵又重新成为了“地主”。
土地重新到手,刘有贵却又拉上了李某要合作开发,理由是合作开发的公用面积少一点。其实他内心的“小九九”是———两块地联手操作才能卖个好价钱。因为他既没有资本,也从来没有打算真的盖房子。
一晃三年过去了,刘有贵虽没找到下家,但却学到一个转让土地的手段。2006年6月19日,他成立了安隆公司的子公司凯隆公司,并准备把自己的764亩土地放到凯隆名下。
但这样做还有一个难题,因为土地出让金一直未缴清,这764亩的土地证一直没拿到。而没有土地证,他怎么能变钱?
还是那句老话,“有困难,找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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