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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监听窃听等有望用于侦察职务犯罪
文明风   |  时间: 2009-11-24   |   文章来源: 舜网-济南日报
 

据记者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现在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部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考虑不够。”朱孝清透露,估计通过这次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制约,朱孝清介绍,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加强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

本级检察院自批自侦案件不合理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检察权也不例外。据朱孝清介绍,在监督检察权方面,这次司法改革将从两个方面做出变化。

一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决定权,将交由上一级检察院来决定。朱孝清认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本级检察院批准,“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所以这一次司法改革决定,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决定。

二是将抗诉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给检察院内部不同部门行使。据记者了解,目前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如果法院审判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如果法官涉嫌职务犯罪,检察院有权对其实施侦查。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认为,法官可能会因慑于此而做出影响公正的判决。“有这种可能性”,朱孝清认为,这次司法改革规定检察院负责抗诉的部门就负责抗诉;如果发现法官涉嫌职务犯罪,则由反贪、渎职侵权部门来负责侦查,而不是由一个检察官既负责抗诉,又负责对其涉嫌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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