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向互动的过程,要使民主监督取得实效,必须着力解决两个方面问题:从政协自身看,应着力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不愿、不敢和不善监督的问题。由于缺乏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内涵的深刻理解,简单认为民主监督没力度,提了也白提,缺乏应有热情,而“不愿”监督;怕被监督者认为民主监督是“没事添乱”,存在“不敢”监督的问题;由于监督者对情况不熟,或缺乏从全局的高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能力,提出的监督意见、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难以被监督对象采纳,存在“不善”监督的问题。
从被监督对象看,应着力解决接受民主监督存在一定随意性的问题。民主监督成效如何更多地取决于被监督者的重视程度,目前确实有少数党政部门对民主监督认识不高、重视不够,片面认为民主监督“没有约束力”,听不听都行。同时,党政部门如何对待和处理民主监督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还缺乏具体工作细则和明确的工作程序,使接受民主监督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为此,在推进民主监督过程中,应坚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正确把握民主监督的内涵,夯实履行职能的思想基础;探索民主监督新途径,不断为民主监督注入新的活力;着力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一、深刻理解民主监督的内涵,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着力点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并进一步明确了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同时《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履行民主监督的五种主要形式:即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向党委和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全面理解和把握民主监督的性质、内容和形式,对于深刻认识民主监督的特点,正确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至关重要。
一是坚持民主监督的政治性。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也就是说,它是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层面意义上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国家权力的运行,而不是对繁杂琐碎的个案进行监督,即使政协民主监督了解和反映个案,也是为了“小中见大”,从宏观上说明问题,从全局上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就事论事。因此,政协民主监督只有着眼于大政方针贯彻落实,才能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政治性,使民主监督在服务大局中发挥作用。
二是把握民主监督的协商性。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实施协商民主的组织形式,政协民主监督的核心在于“民主”。这就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方面的监督既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又与其他监督有所不同。民主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强制性,应体现协商式民主的特点,实施民主监督需要通过平等的协商讨论、互相沟通、交换意见等方式来进行,应该是在协商中监督,在监督中协商。因此,民主监督靠的不是权力、不是强制性,靠的是真知灼见、是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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