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全国普通高校录取残疾考生情况
●确立了较为完备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教育的对象逐渐扩大到各类残疾儿童
●特殊教育向下延伸到学龄前
●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残疾人教育体系
特殊教育一般指向有各种特殊需要的人提供的教育,目前在我国指向有各类残疾的人提供的狭义的教育。
旧中国把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归为社会教育,学校多为私人设立,属于社会慈善事业。1951年周恩来总理签署的《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这就把残疾人的特殊教育纳入了教育体系,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1989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20多年来,特殊教育逐渐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内容。
特殊教育体系逐步建成
改革开放后,与普通教育法律体系有基本共同点又有特殊性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形成并不断得到加强。从国家根本法《宪法》的基本规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专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再到国家教育行政等部门有关特殊教育的规章,以及地方关于特殊教育的法规,我国确立了多层次的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特殊教育最初仅有部分盲、聋两类残疾儿童的初等教育。经过新中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不仅在数量上大幅增加,而且在残疾种类、受教育年限、受教育层次和与普通教育融合上得到拓展。
1984年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中已把弱智教育与盲、聋并列,计入统计。随后其他类残疾儿童的教育也逐步开展。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在重点抓好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普及教育的同时,要注意其他类残疾儿童的教育。这样,教育的对象逐渐扩大到各类残疾儿童,实现了各类残疾儿童的教育平等。
特殊教育向下延伸到学龄前。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提出和努力实行了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矫治、早期训练教育的“三早”的工作。目前,在各类幼儿园、康复中心、学前班等多种系统的多种机构内进行了抓住残疾儿童发展关键期的“抢救性”康复工作,残疾类别扩展到智障、脑瘫、自闭症等。
残疾人教育的年龄也向上延伸。开办了聋、盲人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为实现教育公平、使残疾人平等进入高校准备了条件。1985年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委发出《通知》,规定“各高等学校应从残疾考生的实际出发,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对残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已初步形成了从各类残疾幼儿教育到盲、聋、肢残等残疾青年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的体系。我国的这种相对独立的特殊教育体系是一种特殊教育方式,与其平行的还有残疾人与同龄普通人一起受教育的普通教育方式,即从幼儿到高等教育都在普通学校学习。
与此同时,我国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也从无到有,从仅有中师到建立高师、学院(系),从培养中师生、大学本科生到特殊教育硕士生、博士生,从地方自己办到国家有计划举办,建立了自己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体系。
走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教育发展道路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特殊教育,不仅为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发展创造了条件,也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1988年至今,经国务院批准召开了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第一次会议提出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特殊教育体系明确了发展方向。根据这次会议精神,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成了我国残疾儿童少年就学的三种主要形式。实践证明,随班就读是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策略,是基础教育工作者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融合教育的做法,结合我国特殊教育实际的一种教育创新,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有效途径。这也是指导各级各类教育(例如学前和高等教育)体现融合教育的一种思想和做法。
新世纪以来,特殊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刚刚闭幕的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即:以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和残疾人职业为重点,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要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采取各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我们相信,我国特殊教育将逐渐走出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责编: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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