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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老板门口贴大字报:严禁土匪城管入内购物
文明风   |  时间: 2009-03-05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城管将与老板沟通

  对方先生的举动,东山街道市容管理监察中队违章处理中心工作人员芮大亮表示:“我挺生气。”

  芮大亮说,左邻右里紧挨中驰汽车园,是江宁区的“窗口地带”,然而左邻右里一排门面,占道修车、倚门经

营的很多,不时有人投诉。

  昨天,监察中队集体行动进行整治,没收了一批占道经营物品,其中包括青松超市的一辆儿童摇摇车。“我们没发整治通知,但是队员口头打过招呼了。”芮大亮说,对于不听劝告的经营户,他们只能依法办事。

  “沿街和广场周围的店铺,超出门窗进行占道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芮大亮告诉记者,与廖大妈交涉时,他只是把市容条例读一遍给她听,不料她对“100以上500元以下”的自由裁量问题产生了误解,认为他在“暗示什么”。

  “我父亲下岗,母亲以前也摆过地摊,也跟市容打交道。”芮大亮说,他理解占道经营者的心情,考虑到青松超市倚门经营行为不严重,此外方老板又写了一份“承诺书”,最终他并未对他们罚款。

  “在超市门口贴字条,这事对我们影响很不好。”芮大亮表示,他会与老板沟通,让他赶紧撕下纸条。

  律师:此举不妥

  “东山街道市容管理监察中队在执法程序上有错。”针对此事,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与理由,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决定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东山街道市容管理监察中队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决定书,直接予以没收,在程序上是错误的。

  当然,青松超市也有错。倚门经营是不应该的,店老板方先生如果认为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来纠正执法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追偿自己的损失。但他张贴大字报,对全体城管人员进行侮辱排斥,是很不理智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均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店主的行为,可能会涉嫌损害全体城管执法人员的名誉权。此外,店主在大字报上拒绝城管入内消费,实际上侵害了城管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钟晓敏)

责编:林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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