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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责任意识 生态公民:生态文明的主体基础
文明风   |  时间: 2008-11-11   |   文章来源: 光明日报
 

    生态文明是一种正在生成和发展的文明范式。它是继工业文明之后,人类文明发展的又一个新阶段。生态文明最重要的特征,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生态文明的经济模式是生态经济,这种经济不是把财富的获取建立在破坏生态系统的基础之上,而是在生态系统的极限之内组织人类的经济

活动。生态文明的政治结构强调人类整体利益和基本需要之满足的优先性,倡导全球治理和世界主义理念。在生态文明时代,科学技术不再是人类征服自然的工具,而是修复生态系统、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助手。生态文明的有机自然世界观凸显作为整体之自然的内在价值,强调自然是文明的基础;生态文明的伦理体系凸现关怀、责任与和谐价值,倡导理性消费与绿色生活方式。

    这样一种全新范式的文明不会自发地产生。它需要生态公民的自觉追求和积极参与。具有生态文明意识且积极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现代公民就是生态公民。生态公民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主体基础。

    作为生态文明的建设主体,生态公民具有四个显著特征:

    生态公民是具有环境人权意识的公民

    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和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是现代公民意识的本质特征。拥有公民身份即意味着拥有获得某些基本权利的资格。由于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是基本权利的合法拥有者,因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被称为人权。人权的范围是逐步扩展的。在当代,环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20世纪70年代,生态环境的恶化日益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质量,环境人权于是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1970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发表的《东京宣言》首次建议把“人人享有不损害其健康和福利之环境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有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次年,欧洲人权会议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也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加以确立。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再次确认,“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环境意识在全球范围的普遍觉醒,环境人权已经成为一项得到绝大多数人认可的道德共识,并逐渐被落实到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中。

    作为一项全新的权利,环境人权主要由实质性的环境人权与程序性的环境人权所构成。实质性的环境人权主要包含两项合理诉求:一是每个人都有权获得能够满足其基本需要的环境善物(如清洁的空气和饮用水、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居住环境等);二是每个人都有权不遭受危害其生存和基本健康的环境恶物(环境污染、环境风险等)的伤害。程序性的环境人权主要由环境知情权(即知晓环境状况的权利)和环境参与权(即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两部分组成。明确认可并积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环境人权,是生态公民的首要特征。

    生态公民是具有良好美德和责任意识的公民

    生态公民不是只知向他人和国家要求权利的消极公民,而是主动承担并履行相关义务的积极公民。《人类环境宣言》在肯定人类对满足其基本需求的环境拥有权利的同时明确指出,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维护公共利益(特别是生态公共利益)是生态公民之责任意识的核心。从形式上看,生态公民负有的特定义务有三类:一是遵守已经确立的环境法规,二是推动政府制定相关的环境法规,三是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中主动实践生态文明的各项规范。从其性质上看,生态公民负有的义务具有非契约性(不基于公民之间的利益博弈)、非相互性(对后代的义务不以后代的回报为前提)、差异性(那些对环境损害较大的人负有较多的义务)等特征。

    生态公民还是具有良好美德的公民。现代社会的环境危机与公民个人的行为密不可分。单个地看,公民的许多行为(如高消费)既不违法,也不会对环境构成伤害。但是,这些看似无害的行为累积在一起,却导致了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污染。公民如何约束自己的这类行为,主要取决于公民自身的道德修养。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但是,公民在私人领域的生活方式却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公民的消费方式对商家是否选择资源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对于环境保护来说,公民的消费美德以及私人领域的其他美德(如节俭)都是至关重要的。此外,政府的环保措施是有限的,环保法规的制定具有滞后性。在这种情况下,公民需要采取主动行为,积极参与环保事业。这种参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志愿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各种民间环保活动,二是推动政府加快环保立法。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离不开美德的支撑。

    因此,在创建生态文明的过程中,现代公民不仅需要具备传统公民理论所倡导的守法、宽容、正直、相互尊重、独立、勇敢等“消极美德”,还需具备现代公民理论所倡导的正义感、关怀、同情、团结、忠诚、节俭、自省等“积极美德”。其中,关心全球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与美丽是生态公民最重要的美德之一。生态公民的这些美德是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得以创建的前提,也是这些制度体系得以良性运行的润滑剂。公民如果不能养成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美德,生态文明即使能够建立起来,也难以长久地保持下去。

    生态公民是具有世界主义理念的公民

    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大都具有全球性质。环境问题的根源具有全球性。许多国家(特别是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都是由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引起的。发达国家的消费取向和外交政策往往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环境污染没有国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独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应对全球环境恶化所带来的挑战(如全球气候变暖)。没有其他国家的配合与协作,单个国家的环保努力不是劳而无功就是事倍功半。因此,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采取全球治理的模式;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在全球范围同步展开。

    生态公民清醒地意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全球维度。他们不再把国家或民族的边界视为权利和责任的边界,而是在世界主义理念的引导下积极地参与全球范围的环境保护。世界主义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强调人类之间的团结、平等和相互关心,凸现对全人类的认同和世界公民身份的重要性。具有世界主义理念的生态公民不仅关心本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而且积极地关心和维护其他国家之公民的环境人权,自觉地履行自己作为世界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积极推动本国政府参与全球范围的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又直接参与各种全球环境NGO(非政府组织)的环保活动,致力于全球生态文明的建设。

    生态公民是具有生态意识的公民

    健全的生态意识是准确的生态科学知识和正确的生态价值观的统一。生态科学知识是生态意识的科学基础,生态价值观是生态意识的灵魂。只有树立了正确的生态价值观,人们才会有足够的道德动力去采取行动,自觉地把生态科学知识应用于生态文明建设。

    整体思维和尊重自然是现代生态意识的两个重要特征。整体思维要求人们从整体的角度来理解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问题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不能单纯依赖技术路径。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治和经济的制度创新,更需要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相应变革。环境问题也不是单纯的环境破坏问题。它与贫困问题、和平问题、发展问题等密不可分。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构成了复杂的“问题群”。对于这个问题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环境保护所涉及的也不仅仅是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而是涉及当代人之间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只有同时调整好这三种关系,环境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整体思维还要求我们充分意识到,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它的各部分之间保持着复杂的有机联系。人类对生态系统之整体性、变化性与复杂性的认识和了解是有限的。因此,人类在干预自然生态系统时,必须遵循审慎和风险最小化原则,要为后代人的选择留下足够的安全空间。

    尊重自然是现代生态意识的重要内容,也是生态文明的重要价值理念。自然是人类文明的根基。脱离自然的文明是没有前途的。人类依赖自然提供的空气、水、土壤和各种动植物资源而生存。神奇而美丽的自然还能抚慰人类创伤的心灵,提升人类的精神境界,满足人类的求知欲望。对于这样一个养育了人类的自然,现代公民理应怀有感激和赞美之情。

    尊重自然的基本要求是尊重并维护自然的完整、稳定与美丽。尊重自然的前提是认可人与自然的平等地位,既不对自然顶礼膜拜,也不把自然视为人类的臣民和征服对象,而是把自然当作人类的合作伙伴。尊重自然的理念与环境人权并不矛盾。人们对之享有权利的对象不是自然本身,而是自然的部分构成要素以及自然提供的部分“生态服务”。作为整体的自然不是任何人的财产,不属于任何人。因此,对环境人权的强调并不意味着人类是自然的所有者。相反,人类只有首先尊重自然,保护了自然的完整、稳定和美丽,环境人权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总之,具有上述特征的生态公民是生态文明的建设主体,是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把生态公民的培养当作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加以重视。(作者 杨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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