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就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探索建立以下几方面的体制机制。
完善资源产品价格机制
全面核算资源成本。资源产品价格不仅要反映开发和生产资源直接消耗的人力、财力、物力,而且要反映最终由社会承担的环境损害等外部成本。在我国,目前一些外部成本尚未计入资源价格,许多资源产品价格并没有全面反映生产和使用资源的成本。例如,火电的价格没有包括排放硫化物形成酸雨造成的损失成本,煤炭的价格也没有包括挖煤引起地面塌陷等生态环境问题的成本。不计算社会成本而维持低廉的火电价格,还提高了风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对成本,阻碍了这些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导致电力需求过度增长、煤炭资源消耗加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全面核算资源成本并以适当方式将其计入相关产品价格,十分必要。
根据不同资源的长期稀缺程度进行价格调节。一般来说,资源产品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而波动,只能反映当前的资源供求状况。价格上涨虽然可以抑制需求和消费,但同时又刺激生产,以增加供给。因此,单纯采取提高资源产品价格的办法抑制需求,会同时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这些资源产品的生产,从而加速资源消耗,甚至会导致乱采滥挖,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所以,除了要理顺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关系,国家还有必要加强资源价格的调节。可以根据一些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长期稀缺程度,征收不同水平的资源占用税,以引导消费,倡导和鼓励节约,同时将税收收入用于促进可持续发展。
适当提高资源所有权在分配中所占的比重。目前,一些资源所有权参与初次分配的比例偏低,资源产品最终销售收入中相当大的部分或者被流通领域的中介环节截取,或者形成行业垄断收入。应理顺资源产权关系,适当提高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资源所有权在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减少资源流通的中间环节,防止资源产品加价后转化为行业垄断收入,使资源产品因反映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损害成本而增加的销售收入能够真正用于开发替代资源和保护环境。
建立健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产业进入和退出机制。严把项目产业政策、环评、土地、节能等关口,坚持新上项目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要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安排新的建设项目。
建立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奖惩机制。可以实行税率与企业节能减排挂钩:对同一行业和生产同一类产品的低能耗、低排放企业实行低税率;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实行高税率,当其节能减排达到一定水平自动适用较低税率。对工业和民用水电考虑实行不同档次的累进价格。鼓励企业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运用多种手段,促进企业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加强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对高耗能行业制订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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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02我国已创立独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