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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深入解读
http://wmf.fjsen.com 2008-06-24 11:06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马克思说得好:“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弄清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意义重大。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在这次抗震救灾中突显,可以说这次抗震救灾是深化对以人为本的认识的生动课堂。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以人民的利益为本

  众所周知,以人为本的观念不论在中国在外国都古已有之。中国古代就有所谓“民为邦本”,春秋战国的管仲就说过:“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在欧洲,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格拉也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看法。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兴起,有力反对了神学统治,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不论是中国的民本思想,还是欧洲的人本主义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中国的以民为本的主体是君主,以民为本就是君以民为本,其目的是为了得民心、存社稷、固君位;欧洲的人本主义,则是宣扬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人性”,而在现实生活中,以人为本往往变成“以物为本”。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继承了历史上的思想成果,运用唯物史观深刻揭示了人的本质,为以人为本奠定了科学基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主张,深刻蕴含了以人为本的真谛。但从党的历史看,以人为本原则第一次在党的文献中出现是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这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从那时至今,四年多过去了,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得到了全党的认同,在实践中也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它提出的时间毕竟还不长,一些问题有必要结合实践深入一步探讨,以求达成更大的共识,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譬如,对以人为本的“人”,现在看法就不尽相同。有的认为人就是人人,每一个人,就一个国家而言,就是全体国民;有的认为人就是人民,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有的认为人就是每一个个体的人,即个人、现实的人。每种看法都有道理,但似乎又不够全面。诚然,作为党的执政理念,我们讲的以人为本的人,应当以人民为主体。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回答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成果归谁所有的问题,即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人民服务”。但另一方面,我们确实又不能把以人为本仅限于以人民为本。人比人民的外延要宽,它还包括类存在意义上的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以及具有独立人格与个性的个人。因此,我们讲的以人为本的人应当理解为所有的现实的人,其主体是人民。我们讲的以人为本也比为人民服务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它包括人权、人文关怀、人文精神、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等。同样,我们今天讲发展,就不能只说发展是以绝大多数人为本的发展,还应该包括以无数个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体人为本的发展。

  ◆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顾名思义就内含以人的权利为本,它意味着在人类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享有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即人权。以人为本就是人权的实现,它要求对任何个人的权利都应给予合理的尊重,应对现实社会中一切违背人性发展的、不尊重人的现象予以反思和超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本”,其题中应有之义,就是要以人的权利为本,以包括人的生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合法权利为本位。可以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以人为本的一个基本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神学统治的产物。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高扬人权反对神权,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我们以人为本所讲的人权与西方人本主义有相通的地方,即都强调人人平等、尊重人权、尊重个人,都强调人人都应该享有作为人的一般的权利,强调具有个人作为个人应当享有特殊的权利。但是西方人本主义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离开人的社会性,宣扬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人的本性”。表现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西方的人权思想,实质上抹杀了该社会中具有不同社会地位和身份的人在实现人权问题上的差别,尤其是把人权看做是该社会中少数人的特权,因而与我们党所坚持的以人为本的原则就完全是两码事了。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往往只看到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思想与西方人本主义在人权问题上存在根本区别的一面,却很少看到其相通的一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打破了在人权问题上“左”的思想的束缚,不断推进人权建设。在这方面,我想有两件事是应当提到的。一件就是人权入宪,一件就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是在宪法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50多年人权建设伟大成就的总结和肯定,又为今后人民享有广泛的人权提供了宪法保障,真可谓意义非凡。它标志着中国人权建设将在继续坚持生存权、发展权优先的同时,进入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权利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的新阶段。2007年3月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了《物权法》,并决定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同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物权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物权是人民体面生活的物质基础,物权法保护的是普通百姓的私有财产,是使普通百姓过体面、富裕生活的法律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合理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基础在于保护合法财产。不论是谁,只要他的财产是合法的,都应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不论是谁,只要他侵犯了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财产,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从民法角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小康的新目标,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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