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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以后家长可能这样教育孩子:如果看到有人遇到危险,你连吱声都不要吱声”

图为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孔祥武摄
事件回放
2007年4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11岁的小学生曹杨和同班同学小亮来到滨河乡曹家屯东边的一个大沙坑附近玩耍,小亮不慎失足掉入坑内深水中。曹杨见状伸手欲将小亮从水中拉出,自己却不慎坠入水中。当小亮爬上坑沿时,曹杨已不见踪影。
曹杨救人身亡后,小亮一家改口称没有接受过曹杨的救援。曹杨的父亲曹宪柏认为,罪魁祸首是那个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且无人看守的沙坑。于是,一纸诉状将挖坑取土人张胜、承包土地人曹庆德和疏于管理的闫家村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2007年10月25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曹宪柏监管不力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负担赔偿金65279.80元、丧葬费7204.50元(合计72484.30元)的70%。
一审判决下达后,曹宪柏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儿子走了快一年了,今天终于可以告诉他,见义勇为是对的。”几天前,在二审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当曹宪柏听到自己不用再为11岁的儿子曹杨见义勇为身亡承担民事责任的宣判时,悲喜交集。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曹杨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挖坑人张胜赔偿曹宪柏13万余元;闫家村村委会存在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至此,一度沸沸扬扬的“11岁男孩见义勇为身亡,父母反被判承担70%责任”一案,尘埃落定。
二审审判长孙勇说,如果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以后家长可能这样教育孩子:如果看到有人遇到危险,你连吱声都不要吱声,更不要说伸手相助见义勇为。“如果这样,对整个社会将是莫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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