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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响"艳照门"法律之门谨记网络责任
文明风   |  时间: 2008-02-25   |   文章来源: 瞭望
 

    名人的稳私

    周泽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次事件中没有无辜的受害者。涉及事件的明星处理自己的照片是有问题的,当然这不意味着明星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侵犯。相对隐私权来说,知情权不是说大家有权去探寻别人的隐私,而是对媒体传播的内容公众有权接受。

    周泽说,此事件的关键是淫秽色情物品的传播。违法,也主要是指这一点。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无论是知情权,还是隐私权都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知情权行使是有一定界限的。它不能扩展到其他公民的私生活领域。不可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即使是演艺圈的名人。尽管名人的隐私权与一般公民的隐私权有所不同,但是不涉及公共利益,名人个人的私生活还是要受到保护。

    林喆说,现代社会,没有哪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肯定与保护窥探他人隐私的行为,相反,各个国家与地区都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看得非常重要,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

    林喆认为,关于知情权有三个界限:一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二是商业秘密;第三是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具有一个特殊性,即其具有持续性。即使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继续传播,仍然是在继续侵犯隐私权。因为它仍然是“隐私”,是别人的私生活。明知道是隐私,还继续传播,这种行为实际上更不值得提倡。

    香港有学者指出,目前香港舆论很少讨论到公开传播这些图片是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这是因为香港的传统普通法没有侵犯隐私的概念,不能将侵犯隐私作为诉因。而中国内地法制比香港要健全。中国刑法对淫秽物品有明确界定,对各类传播淫秽物品也有详细规定。中国法律虽然还没有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但是《保护妇女权益法》明文规定保护妇女隐私权,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侵犯隐私的诉求法院应当受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侵犯隐私的行政处罚。

    网络的责任

    林喆对本刊记者说,“艳照门”事件暴露了当今社会一部分人,法律与道德意识的失缺以及情趣低俗的程度;表明目前网民的个人素质与欣赏品位有待引导和提高,网络管理者或网络主持人的守法意识有待提高,有关部门在互联网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近年来,在网络上经常上出现一些对低俗事件的炒作,比如对一些演艺界人士私生活的暴露与炒作。

    她认为,“艳照门”事件,实际上凸显了这样一个主题,那就是——明星要自律,公民也要自律。一个是名人应该加强自律。应该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名誉与成就。社会公民当然有权利监督明星的行为,但这种监督不应包括窥探明星的私生活。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保卫对本刊记者说,有一种观点认为“有什么样的受众,就有什么样的媒体”,意思是说媒体就是要满足读者的需要,而另一种观点是“有什么样的媒体,就有什么样的受众”,一般受众都有好奇的心理,或者是说窥视名人私生活的倾向,如果迎合这种心理,就不能制止这种行为的持续与蔓延。

    周泽说:“网络作为新技术的产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涉及法律,完全可以依法处理。有些东西是我们必须承受的,而且不得不承受。我们不能只享受网络的好处而不承受其坏处。”

    “而且,坏处并不是没有制约手段。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如何制约?加大制裁力度是通常的做法,当然有些问题也有待技术发展来解决,比如网上言论主体的查知问题。香港警方破不了案,表明现在的技术手段确实不够先进。但不能因为如此,就在新技术手段出来之前把网络关掉——那就成了因噎废食。”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研究室副主任孟威认为,任何媒体都是由人来操作的,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反映,社会现实中就存在道德失范的现象,因此要以尊重、宽容的态度对待新媒体。

    “在适当时机,应该尽快制定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在新媒体的规范方面,这一法律的制定也应该有所体现。”郑保卫说,“新媒体出现之后,传播者不再只是专业人员,任何网民都可以成为新闻传播者,那么,作为一个传播者,既要有权利,又要有义务。”(刘巍/《瞭望》新闻周刊)

责编:林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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