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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
文明风   |  时间: 2008-01-22   |   文章来源: 解放日报
 

王正平

  当今世界,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已成为影响全球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力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6月30日,我国网站数已达788400个,网民数量突破1.23亿,其中宽带上网人数为7700万。我国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信息网络时代。

  现代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借助高智能化的电脑,信息交换与传播的快速便捷和时空压缩等优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又把社会及其成员带入一个全新的生存发展环境,使人们直接面临着技术上的“可能”与伦理上“应该”的严峻挑战。事实上,诸如网络色情、网络复制及盗版传播、计算机黑客、网络金融犯罪、网络攻击和暴力等,已成为突出的法律、道德问题。

  网络伦理是信息与网络时代人们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当前,在我国积极推进网络文化建设的形势下,深刻认识信息时代网络伦理道德的极端重要性,借鉴国外网络伦理理论及实践的经验教训,深入研究信息网络时代的伦理道德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或计算机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网络伦理的缘起与发展

  网络伦理学(Computer Ethics),又称计算机伦理、信息伦理,是研究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伦理道德问题的新兴学科。它涉及计算机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信息的生产、储存、交换和传播中的广泛伦理道德问题。随着当代信息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信息伦理学已引起全球的普遍关注。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引起的社会利益冲突和建立新的道德秩序的需要,是西方网络伦理学研究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1985年,美国著名哲学杂志《形而上学》10月号同时发表了泰雷尔·贝奈姆的《计算机与伦理学》和杰姆斯·摩尔的《什么是网络伦理学》两篇论文。这是西方网络伦理学兴起的重要标志。此后,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出现,计算机技术在应用中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日渐成为西方哲学界、科技界和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西方网络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引起了包括电脑工程师、信息技术公司经理、专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对网络伦理问题的广泛关注,推动了计算机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信息网络技术行为准则的确立。

  在网络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界定上,一些西方国家的学者把它纳入“应用伦理学”或“规范伦理学”的范畴,强调网络伦理学的“实用性”,希望通过研究具体行为的规范性指导方针,来解决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系列具体道德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可以借助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把它们作为计算机信息伦理问题的指导方针和确立规范性判断的依据。戴博拉·约翰逊和斯平内洛在他们的著作中,都分别把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康德和罗斯为代表的义务论,以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权利论,这三大目前在西方社会中影响最大的经典道德理论,作为他们构建网络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西方学者在把西方社会认可的一般伦理价值观念,应用到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分析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网络伦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问题。

  美国学者斯平内洛在《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提出了计算机网络道德是非判断应当遵守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1、“自主原则”———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境况下,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平等价值与尊严,尊重自我与他人的自主权利。2、“无害原则”———人们不应该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害。这一原则被称为“最低道德标准”。3、“知情同意原则”———人们在网络信息交换中,有权知道谁会得到这些数据以及如何利用它们。没有信息权利人的同意,他人无权擅自使用这些信息。

  西方学者还对计算机“职业”、“职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问题作了探讨。韦克特和爱德尼认为,由于计算机技术广泛的社会性应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专家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人员或专业人员,他们对社会公众有着特殊的职责。韦克特和爱德尼倡言:“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准则,具有这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

高度重视网络伦理建设

  信息网络时代的来临,迫切需要全社会高度重视网络伦理的建设。在我国,近年来计算机信息产业与互联网络呈现加速发展的势头,但对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的研究相对滞后。因此,有必要从哲学的高度,深入全面地认识和把握网络伦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和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首先,现代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是一种强大的工具或力量,怎样使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完全取决于人自己,取决于人的伦理道德价值指向。当前,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实际上是把人类推向一个必须由自己选择未来的“十字路口”。这一新技术善的使用,能给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巨大福利,推动人类文明发展;它的恶的使用,又可能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因此,必须借助道德理性的力量,依靠人类的伦理自觉精神来趋利避害,规范和约束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方向,使之造福于全社会。

  其次,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赋予个人以过去不可想象的巨大力量,享有以往不可想象的自由,专门技术人员或“上网”应用人员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目前,黑客与网民制造的网络病毒和垃圾邮件已成为一大公害。最近一项研究报告显示:每年由于病毒等网络破坏行为导致全球经济损失高达160多亿元。而每年全球因垃圾邮件造成的损失也高达20亿美元。在我国,计算机病毒的发作也越来越频繁,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造成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这些事件一再告诫人们:科学技术越是发展,越要求人的“道德自律”。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越发达,越要求相关联的个人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道德素养。

  第三,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依旧处在探索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借助人类特有的伦理智慧和道德精神的指引,才能防止研究与应用的急功近利,把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对社会可能带来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是一种“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这一领域任何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都具有一定意义的“冒险”意味。计算机初创时期的“不经意疏忽”,导致了一场全球性“千年虫”的危机,仅美国为克服“千年虫”危机,就耗费了9000亿美元。在技术开发与应用的过程中,如何使企业与个人能为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和人类利益着想,重视道德的“自律”与“他律”,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和增加新技术的正效应,将始终是网络伦理的神圣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引起的道德问题,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编程、硬件的设计和制造、产品的销售和服务、网络的设置和运作、个人的应用和创作等广泛领域。从国内外的实践看,主要的道德问题包括:

  1、知识产权问题。信息网络时代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尊重和保护信息网络化的知识产权。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借用、移植、复制软件程序变得轻而易举。不道德的软件开发者可以肆无忌惮地复制别人的源码,并作为自己创作的软件卖给别人;或者抄袭别人程序的逻辑结构、顺序和设计思想,嵌入自己的源码作为专利出售。但是,对著作权和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专业人员与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条件,保护机制的不健全不仅直接影响发达国家输出产品的贸易信心,而且会严重影响本国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

  2、信息与网络安全问题。在信息网络时代,信息是一种需要重点保护的资产。目前在国际互联网或地区网上滥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盗取或破坏信息的行为十分突出,如未经授权闯入私人电脑的黑客,从简单的恶作剧到有意的犯罪,包括用蠕虫或病毒对计算机系统和重要信息进行破坏,通过银行和信用卡盗窃和诈骗,刺探经济、政治、军事情报等。信息网络技术的安全问题再次提醒人们,只有用道德和法律的手段来规范行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才能保障这一新技术给人类带来福祉。

  3、个人隐私权问题。在信息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在一些发达国家,信息隐私问题、个人信息披露及存取的控制权,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道德问题。尊重人的隐私,是尊重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必要条件。尊重他人的隐私,是一个自明的道德义务。

  4、信息技术产品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问题。这里涉及到参与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技术设计制造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消费者和社会的道德与法律责任。如有的公司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把技术上不成熟、质量上不可靠的软件出售给消费者,使用户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公司不顾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把充塞暴力与色情的东西编入计算机“游戏程序”等等,都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约。

  5、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问题。每个计算机应用者都享有比以往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的全面发展。但是,个人信息自由权利必须与个人的道德义务相一致。如在重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信息隐私权;在国际互联网上“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之时,应当遵守本国和别国的基本法律和文化习俗。

构建中国特色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

  网络道德,是在计算机信息网络领域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特殊利益关系的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从网络伦理的特点来看,一方面,它作为与信息网络技术密切联系的职业伦理和场所境遇伦理,反映了这一高新技术对人们道德品质和素养的特定要求,体现出人类道德进步的一种价值标准和行为尺度。遵守一般的、普遍的计算机网络道德,是当今世界各国从事信息网络工作和活动的基本“游戏规则”,是信息网络社会的社会公德。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新型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受一定的经济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制约,具有一定的民族性和特殊性。

  我们所要构建的是中国特色网络道德规范体系,这既需要认真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注意“借鉴与吸取全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又要扎扎实实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着力概括和反映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伦理的理论和实践规范体系。

  当前,一种致力于营造网络良好道德环境的行动已在全世界兴起。信息网络技术最为发达的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就全面制定了各种网络伦理规范。美国计算机协会1992年通过并采用的《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了“基本的道德规则”,其中包括为社会和人类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其他人、做到诚实可信、敬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机密等。

  此外,美国的一些专门研究机构还制定了一些简明通晓的道德戒律。如著名“网络伦理十诫”:1、你不应当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当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当偷窥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当用计算机进行偷盗;5、你不应当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当使用或拷贝没有付过钱的软件;7、你不应当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当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当考虑你所编制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当用深思熟虑和审慎的态度来使用计算机。这些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准则,值得认真分析和借鉴。

  当前,借鉴西方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国内外的信息网络实践,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构建网络伦理或计算机网络道德规范体系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促进人类美好生活原则。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必须与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相一致,服务于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促进人类美好生活的原则,意味着信息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者必须充分考虑这一技术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对不合理运用技术的可能性予以排除或加以限制;信息网络技术的运用者必须确保其对技术的运用会增进整个人类的福祉且不对任何个人和群体造成伤害;信息网络空间的传输协议、行为准则和各种规章制度都应服务于信息的共享和美好生活的创造以及人类社会的和谐文明进步。

  2、平等与互惠原则。每个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互惠。无论网络用户在现实生活中拥有何种社会地位、职务和个人爱好,不管他的文化背景、民族和宗教是什么,在网络社会中,他们都应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名、网址或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他也应该遵守并履行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任何一个网络成员和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同时也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平等权利和互惠的道德义务。

  3、自由与责任原则。这一原则主张计算机网络行为主体在不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同时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以同样的尊重。网络空间的广阔性和无中心特征,激发了人心中的自主意识,为个体一定程度地实现自主权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网络主体对自己的行为也必须担负道德责任,成熟理性主体所享受的自由都是合理的、正当的,都是“自律的”、“守规矩的”,而不是“放任的”和“随意的”。自由与责任原则要求人们在网络活动中实现“自主”,即充分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平等价值与尊严,尊重自我与他人的自主权利。

  4、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在评价与信息隐私相关的问题时,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也适用知情同意原则。人们在网络信息交换中,有权知道是谁以及如何使用自己的信息,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他人得到自己的数据。没有信息权利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人无权擅自使用这些信息。

  5、无害原则。无害原则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网络环境和社会至少是无害的。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伦理。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等,都是严重违反无害原则的行为。无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标准。由于计算机网络行为产生的影响无比快速和深远,因此行为主体必须小心谨慎地考虑和把握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传播谣言或有害信息,杜绝任何有害举动,避免伤害他人与社会。

营造健康的社会伦理文化环境

  要使计算机网络道德真正成为网络行为主体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必须建构一种能与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应用相适应的社会伦理文化。加强与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应用相适应的伦理文化环境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计算机网络道德委员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行为的引导与监督。计算机网络行为的评价方式和衡量是非善恶评价的标准,面临着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发扬“计算机网络道德民主”,即通过最广泛的道德商讨和道德民主程序,逐步形成新的道德共识,构建适合计算机网络交往和生活特点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当前,应积极推动创设由计算机网络公司或网站(页)管理人员或法人代表、计算机网络技术专家、伦理学家以及网民代表等参加的“计算机网络道德委员会”。

  2、增强计算机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主体的自律是网络伦理文化发挥积极作用的基本条件。作为网络行为主体之一的经营性网站,必须遵守市场运行的游戏规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必须遵循网络空间的伦理价值观念和各项行为准则,以确保经营方式上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主体之二的非经营性网站,在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理想方面也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以审慎的态度对自身的行为和所传播的思想进行伦理反思。主体之三的个体,也应该依靠个人的道德认知和内在信念,不断提高道德修养,自觉遵守践行信息网络道德规范。这方面,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慎独”的道德修养方法。

  3、加快信息网络行为的法规建设。网络行为控制既需要自律,也离不开他律,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约束网络行为者的行为,规范网络世界的秩序,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必须依靠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外在约束和他律。当前,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网络立法步伐,减少网络世界存在的法律真空;需要积极使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网上行为,倡导文明上网,合理使用网络信息资源,使包括散布危害社会的消息和色情信息、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侵犯个人隐私等网上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尽可能地抑制网络行为带来的消极后果。

  4、强化舆论监督,加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计算机网络道德教育。除了运用法律机制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外,计算机网络道德建设的保障环节还应包括必要的技术和舆论支撑。要发展相应的技术监督和规范系统,形成对人们网络道德行为的技术他律机制;要加大对网络道德的舆论监督,特别是在网上信息发布与传递过程中,及时批评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形成网络道德行为的舆论评价机制。建立网络道德舆论监督机制,关键在于加强网络道德教育。网络道德教育要从学生和孩子抓起,各类学校和广大教师要结合网络虚拟生活的实际,针对当代青少年的特点和思想品德建设的实际,用富有创造性的鲜活形式,将网络道德教育引进课堂。此外,包括国际互联网络在内的大众传播媒介也要积极做好正确引导舆论的工作。要坚持正面宣传,通过新闻报道、专家点评、公益广告、大众讨论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网络道德观念。要重视对网络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弘扬社会正气,鞭挞不良行为。(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执行主编)

  责编:黄天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