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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www.fjsen.com 2008-01-21 17:44   来源:    我来说两句
 

  “更好地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劳动监察的职责,这是法规带来的三大福音。”2004年12月1日,就今天开始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科陈清发科长如是说。

  带给工人的变化 举报投诉可获奖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举报人,这是法规的一大新特点。”陈科长说,泉州市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对于投诉和举报案件,劳动部门都将认真处理。

  更多工人有望参保

  据陈科长介绍,按照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察。这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觉为员工买保险,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目前泉州实行五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地税征收,这在福建省算是首例。“这一政策加上新条例的规定,有利于更多在泉州的工人参保。”陈科长说。

  带给企业的变化 超期支付应该赔偿

  据介绍,按照新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不必非得申请劳动仲裁和到法院起诉,也能通过投诉等途径获得应得的工资以及罚金。逾期不支付的,劳动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瞒报工资加倍处罚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对企业不诚实守信是个教训。”陈科长说。

  阻挠执法最高罚2万

  据泉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人员介绍,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难免遇到企业阻挠执法或者企业拒不整改、不出具相关书面材料的情况。新条例的规定将使情况有所好转。出现此类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该企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与以前相比,处罚力度有所加大。

  带给部门的变化 执法措施更为具体

  据介绍,新条例赋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条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权力。

  新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还规定了监察人员可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等,这些规定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职权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责编:张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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