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不应成为法律约束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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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商品欺骗消费者的事件层出不穷。令人费解的是,为何至今却没有听到有哪位名人受到了处罚。
据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程学林律师介绍,依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对虚假广告的代言者如何问责目前还没有提及。正是这个法律空白,让名人明星做了虚假广告不需要承担责任。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纷纷建议对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建立问责制,在中消协的一次调查中发现,近八成网民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已经迈出了步伐。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以杜绝所谓的“名专家”和“康复患者”现身说法来欺骗消费者。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认为,名人直接以自己名义,表达自己亲身经历的某种事实,这种行为要看名人所表达的事实是否真实。如是真实的,也无可厚非。如是虚假的,则应按其主观过错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要通过提高这些名人的社会责任感,再通过舆论监督和有关的行业自律来逐步加以解决。
责编:林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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